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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后,这八个目标的体系被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主要预期目标。
更进一步说,即使法院不服从官大一级的地方政府,但也必须要服从党委,这实际上就使得党的领导可以轻易地干预垄断了司法权。而司法的基本规律,就是司法独立。
司法是要解决社会纠纷的。尽管明明有相关法律在那儿放着,但是我们仍然要找熟人。再次,我们知道,我国法院的财权长期控制于行政机构之手。在一定意义上,精英人物是代理了社会大众的角色,即使社会大众并没有明确赋予精英这样的代理权,客观上也是如此。否则,法律就只能是笼子的耳朵——摆设。
进入 谢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法治社会 独立审判 。没有这样一个基础,就不可能搞成法治变革。因此,在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同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再次,这也对党提出了极大考验。当然,我们同时也认识到,过去在党的领导方面也存在党政不分、权力过于集中等弊端,这也导致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侵犯人权等问题。其次,全面保障人权,体现在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之中。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正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就是根据这一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保障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
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中央《决定》的权威形式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全面是这个部署的最大特点。因为,这个时候恰恰是党的领导不能正常实施的时候,在文化大革命中甚至各级党委都被踢开了。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这是一个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全面保障人权的纲领性文件。
1997年9月12日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系统阐述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提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这些论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为此,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回顾历史,我们记得,1997年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8年江泽民就发表了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指出50年前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第一个专门性文件,对于指导国际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0年后的200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发布60周年之际,胡锦涛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再次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比如,党的十八大根据五位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时,明确指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历史也已经证明,在中国,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改造,从社会主义建设到改革开放,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维护和保障中国人民人权的,也是中国共产党。整个《决定》的主体部分内容,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方面来部署的。其次,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再次,还明确了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具体任务,这就是一要制定大政方针,二要提出立法建议,三要推荐重要干部,四要进行思想宣传,五要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六要坚持依法执政,以此来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六大体系,每一个体系所强调的法治精神中都包括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问题,党的领导和保障人权一致性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建设法治国家不是两回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全面保障人权的实现。特别是在论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时,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在党内,尽管党在理性上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这并不是说在党内所有人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进入 李君如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保障人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 。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根据习近平的这个提示,全面保障人权就体现在这三个全面之中。在全面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些规定,对于什么是党的领导、怎样坚持党的领导,从内涵和外延都作了不同于过去的规定。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的选择、实践的结论。
还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的问题上,我们的认识是逐步提高和深化的。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这一历史进步潮流中最具世界意义的成果。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是一个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宏伟纲领。其次,在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等机构部门的关系问题上,从十五大开始,就明确实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即不是过去那样包揽全局、干预各方。查阅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十八大文件和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我们可以发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都包括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和要求,包括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对于这一来自历史、来自实践的结论,是任何一家一派的理论都无法推翻的。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核心问题。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基本格局中,我们可以清晰地体会到,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又一个里程碑。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这四个方面,而且是这四个方面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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